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一、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实施对象:

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条件:出让金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怎么办?

答: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属个人的须共有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不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属单位的须共有单位共同或单独委托经办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