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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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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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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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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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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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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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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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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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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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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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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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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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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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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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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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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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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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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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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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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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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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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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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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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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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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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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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2013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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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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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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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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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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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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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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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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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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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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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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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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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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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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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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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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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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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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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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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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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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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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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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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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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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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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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核查申请使用土地是否属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是否为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2、申请用地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3、核查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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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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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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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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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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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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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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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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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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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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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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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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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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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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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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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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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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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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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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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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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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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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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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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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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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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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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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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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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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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能否转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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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村民一户最多能办理几处宅基地?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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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村民张三以家中人口多为由,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被拒绝,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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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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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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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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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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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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