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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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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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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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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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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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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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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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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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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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226709

监督电话

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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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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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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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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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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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材料的审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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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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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8个工作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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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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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2、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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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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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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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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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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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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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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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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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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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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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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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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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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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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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怎么办?

答: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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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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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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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