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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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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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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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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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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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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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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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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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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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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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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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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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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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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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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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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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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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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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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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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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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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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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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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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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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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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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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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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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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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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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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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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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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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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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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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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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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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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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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材料的审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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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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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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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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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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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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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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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工作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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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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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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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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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2、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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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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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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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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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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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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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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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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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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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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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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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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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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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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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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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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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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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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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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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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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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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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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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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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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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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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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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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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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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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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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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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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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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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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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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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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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怎么办?
答: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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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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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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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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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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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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