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政编码530028);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5738826;
传真号码:0771—5737490;
电子邮箱:gttspb@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国土资源厅户网站(http://www.gxdlr.gov.cn)填写或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完整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