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8〕192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切实帮助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就业再就业,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库,建设了一批重大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低,就业不充分,普遍生产生活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机制,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任务艰巨而紧迫。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将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培训就业资金、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确定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本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二)明确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三)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对象
以新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为重点对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培训就业问题。
(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弄清征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镇规划区内外、水库移民和非水库移民、不同原因被征地的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行分类指导,严格工作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努力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以上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内容
1.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开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愿望清。二是开展企业用工、劳务输出调查,建立企业用工岗位资源库。通过调查掌握当地企业用工基本情况、各类企业用工变化状况及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转移就业台账等。
2.实施培训就业工程。综合考虑不同被征地类型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对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积极组织劳务输出。
3.开发、储备就业岗位。各地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批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需要。
4.建立劳动就业维权体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5.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也可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6.建立培训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等方面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就业工作,及时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定期召开专场招聘会。
7.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状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帮助其培训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培训重点,努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争取用2—3年时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按照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上岗证为辅;以获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为辅的原则开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引导性培训。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引导性培训教材实施。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合理确定培训的职业(工种),按国家职业标准实施。
3.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培训要严格按SIYB项目技术标准实施。
(二)科学制订培训计划,分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培训计划。经过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各市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和各有关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技工学校和各定点培训机构,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的在岗人员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已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三)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积极性
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侧重就业的针对性。在学制上可采取全日制、半工半读制或组织农民上夜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广西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后三个月内基本完成推荐就业工作。培训模式主要有: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子女中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采取“普通中学+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无法继续升学的,采取直接增加职业技能教育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普通中学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使学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双证”。
2.技工学校培训。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子女初中毕业后不能升高中和高中毕业后考不上大学的,可到技工学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毕业后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
3.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劳务基地+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当地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农民工培训,或者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开展联合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地就近培训。
五、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渠道,继续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特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支持暂时不能解决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定期举办劳动力招聘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机会,促使他们向二、三产业转移。
(一)鼓励征用土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用被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要优先吸纳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安置。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他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并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支持其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五)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积极就业扶持政策
1. 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可给每户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岁、男50岁)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 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范畴,组织他们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专门服务窗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三送”服务:一是送政策到家。将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扶持政策,送到每个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家庭。二是送培训到户。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要将培训的机构、地点、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等信息送到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家中。三是送岗位到人。收集一些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岗位,送到急需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困难户手中,使他们尽快走上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以及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三)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凡是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愿望的并符合就业政策扶持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一次全程创业指导服务,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四)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资金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2008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凡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新征地项目必须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凡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审核关。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职责,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关,切实落实就业培训制度。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宣传和督促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抓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