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批函〔2014〕107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茂兴新能源清洁车用燃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4〕89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兴安县溶江镇车田村民委员会,严关镇塘堡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3712公顷(果园0.8307公顷、有林地3.3660公顷、其他林地0.1589公顷、农村道路0.0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未利用地0.266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6374公顷土地,由兴安县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桂林市茂兴新能源清洁车用燃料项目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兴安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