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5〕7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不再对小型以下(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能源和金属矿山)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编写资格进行认定,以往已经我厅批准具有小型以下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的,其编写资格不再有效。采矿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中《审查大纲》的规定及我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1号)的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审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申报确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格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1〕390号)及《关于申报确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格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1〕8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印发的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