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4年11月21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部门和群众反映征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征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启动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据此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征地工作程序
征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和征地批后实施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征地前期准备阶段。
1.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地机构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征地情况告知工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网站公告、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内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拟征地情况,并留存张贴照片资料,公告和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由市、县征地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本集体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现状以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综合区片地价进行共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盖章或签字确认。
4.征地听证告知工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县征地机构拟定《征地听证告知书》,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并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5.依申请组织征地听证工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征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修改和完善。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征地机构、财政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测算相应社会保障费用。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
7.预付征地补偿费。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前,可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预付征地补偿费,不得开展地块清表工作。实际补偿按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据实核算支付。
(二)征地审查报批阶段。
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确认成果,按照《关于规范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07〕32号)、《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组卷,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范围内的用地分批次报批,但要严格控制分批次上报次数。属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外的独立建设用地区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三)征地批后实施阶段。
1.两公告一登记,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公告期间应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前期准备阶段中的征地情况告知工作不能代替两公告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网络、报刊、张贴、直接送达等多种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告,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对公告涉及问题进行解释和咨询。指定部门应在接到被征地农户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解释和澄清诉求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进行解释和澄清。
2.征地实施。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得到保障以及制订应急预案。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沟通、协商工作,严肃查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案件。
三、加强征地批后管理
(一)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
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区片地价实行定期调整,每3年更新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更新调整并依法公布执行。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一律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必须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坚决杜绝出现拖欠、挪用、截留等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查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
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并积极探索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同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方式,以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就业等问题。
(四)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完成后,负责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机构应做好相关数据、资料、凭证的归档管理工作,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征地信息。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前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切实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征地补偿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安置被征地农民,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等征地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增强部门协调配合,注重各部门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