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2〕126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灵川县201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132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4.083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原由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1723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共计4.2553公顷土地,作为你市灵川县201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