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74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5〕140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潭下镇老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0625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4437公顷(其他草地0.2588公顷、裸地0.1849公顷),共计0.5062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潭下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