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5〕74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西站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4〕212号)悉。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民委员会、粟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8.0384公顷(水田16.9116公顷、旱地0.3156公顷、果园0.0300公顷、其他园地0.4011公顷、有林地7.2666公顷、其他林地1.0886公顷、农村道路1.0039公顷、坑塘水面0.5355公顷、沟渠0.4722公顷、设施农用地0.01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846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8.5976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7.4826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西站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部分用地,由灵川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部分由灵川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7.22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并切实落实好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实现补充耕地类型相同、面积相等、质量相当,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