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6〕547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6〕87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重要举措;是推进创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严格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体现;将大力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切实消除矿山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
(一)抽查主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见附件),制定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公布,同时与有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行政处罚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结合起来,做到相关事项不重叠、不交叉,不重复编制各类清单。
(四) “双随机”抽查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抽查”。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实行“双随机”抽查,即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五)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矿山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高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随机抽查制度,按要求推进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网络、电视、微信等媒体方式,广泛宣传推行随机抽查的积极意义,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三)对抽查发现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矿山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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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 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5〕6号)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对矿山企业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
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1.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 (1)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 (2)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 (3)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资及分项核算,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地震等实物工作量。 (4)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包括合作人、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5)探矿权人依法勘查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交开工报告,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和不按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情况,受到处罚是否整改到位。 (6)安全勘查情况。勘查项目的坑探施工是否取得安监部门批复,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 (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2.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 (1)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3)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
“随机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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