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6〕538号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落实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促进采矿权人诚信自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实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按照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 2017年开始,在全区各地实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不再开展采矿权年检工作。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是指由采矿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并向社会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是否按时准确填报,并受理社会举报;根据抽查情况及举报信息核实情况进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通过推行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监管制度,落实采矿权人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信息化、公开化、标准化。
(一)采矿权人填报公示信息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在广西行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人均应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开采信息;内容包括采矿权基本信息、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上一年度新设立的采矿权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三、认真开展采矿权人开采公示信息的抽查核实工作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填报的开采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的时间为每年4月1日—9月30日。
(二)自治区按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抽查名单,抽查比例原则不低于矿山总数的5%。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抽查名单按发证权限进行核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矿山的抽查工作;市、县国土资局负责本级发证矿山的抽查工作;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抽查核实的项目,应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抽查。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单位或矿产督察员队伍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核查、数据核算等方式进行抽查。
四、严格实施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一)国土部门严格按照《公示办法》的规定实施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矿山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除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发证矿山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除管理。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将采矿权人列入(移除)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应做出书面决定告知采矿权人并在公示系统公示。列入(移除)决定应包括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许可证号、列入(移除)事由、列入(移除)日期和决定机关等内容。
(三)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山由市、县国土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至少实地检查1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至少实地检查2次。
五、抓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开展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同时做好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指导,督促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做好本地区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培训等工作。要以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含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审批发证)按时按要求、开展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对电话、书面通知无法传达的,要通过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公告通知,确保通知到每一个采矿权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采矿权人开采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厅机关业务处室密切配合,高度重视信息报送、信息互通等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我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沟通协调,并按要求报送半年及年度总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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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 毅?? 电话:0771-5388102 ????廖伟宏?? 电话:0771-538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