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7〕5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要求及我厅工作职责,我厅按年度对广西境内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和各地的地质遗迹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现将2017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广西境内从事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地质遗迹所在县(含县级市、区)主管国土资源局、地质公园开发利用单位。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
1.是否取得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
3.是否编制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
4.是否具备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按照批准的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开展旅游活动,是否对批复的范围或路线进行更改,是否存在越界开发行为;
6.钟乳石资源是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7.是否存在侵占、破坏钟乳石和擅自开采钟乳石的情况。
(二)地质遗迹保护。
1.是否建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设置碑石、界标等标识系统;
2.碑石、界标等是否遭受移动或破坏;
3.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4.地质遗迹是否被破坏和污染;
5.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石、取土、开矿、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6.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集标本和化石的情况;
7.是否开展地质遗迹监测、维护机制和措施。
三、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1.各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单位对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情况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见附件1)。
2.各县国土资源局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报告(见附件2)。
3.各地质公园开发利用单位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报告(见附件2)。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电子文件同时发地质环境处邮箱gxdhq@sian.com)。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号2018室,联系人:罗畅权,联系电话:0771-5388207。
(二)抽查检查。
对全区21处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19个地质公园和全区8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我厅按不少于总数25%的比例开展实地检查。检查工作组由我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有关专家、各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组成,检查采取听取相关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检的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地质遗迹保护名称抽查时间及检查组名单见附件3。
四、其他
(一)抽查单位现场需准备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相关的情况)。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许可证(正本原件)。
3.职工花名册(以各单位人事部门造册为准)以及申报材料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新增减人员情况对照表;属聘用人员的还需提供:近1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工资账目等。
4.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利用方案、地质公园规划方案等。
5.有关保护工程项目结算书。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
1.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利用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单位今后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许可证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
2.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单位或经检查存在上述相关问题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3.本次检查结束后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
1.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表
2.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报告表
3.2017年全区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和地质遗迹保护抽查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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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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