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海灾指〔2017〕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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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现状及2017年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等,制定本方案。
一、2016年地质灾害概况
2016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183起(其中崩塌83起、滑坡52起、地面塌陷43起、泥石流5起),造成24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69.29万元。与2015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次数减少174起,死亡人数增加6人,受伤人数减少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666.44万元。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柳州市、桂林市、河池市、贵港市、贺州市以及南宁市。全年由降雨、岩土体风化等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占86%,不合理切坡建房、工程建设、采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占14%。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类型主要是强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
2016年,受多次暴雨、台风和苍梧县地震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周密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工作,为避免地质灾害组织群众转移1259次,转移避让4449人,年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4起,避免人员伤亡51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全区完成270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受益人口35万人。
二、地质灾害现状
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显示,全区陆地面积96.65%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达到42.3%。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区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7869处,地质灾害易发村有5342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南宁市、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等地,地质灾害易发村主要分布在桂林市、百色市、柳州市、钦州市、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等地,危害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工矿企业、学校等,涉及到的人口有190多万人、威胁财产120多亿元。
三、2017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分析。
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基本条件不变。我区地处云贵高原前沿斜坡地带,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复杂,风化强烈,而且地形坡度陡,这种特殊的地质环境为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据调查评价,受山多平地少等自然环境条件限制,大量农村群众无法实施异地搬迁,仍世代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这些地区受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容易发生地质灾害。
2.雨水情态势与上年相比总体稍偏差。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测,2017年总降水量全区平均1500-1800毫米,较常年略偏多,略多于2016 年。与常年相比,桂西部分地区偏少1-2成,其余大部地区偏多1-3成。冬春季总降水量大部偏少1-3成,前汛期总降水量桂北偏多1-3成,桂南偏少1-2成,桂北局部出现暴雨洪涝的可能性较大。后汛期总降水量桂东大部偏多1-3成,桂西偏少1-2成。年内影响广西的台风和热带低压有5-6个,比常年偏多。大暴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可能集中频发,引发局部地区发生群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3.地震对震区地质环境造成影响。近年来,我区低级别、高频次的地震活动较频繁,特别是2016年7月31日苍梧县5.4级地震对部分地区的地质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出现了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苍梧县、八步区、平桂管理区等震区在强降雨天气震区更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4.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随着社会与经济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不断加大,劈山修路、切坡或陡坡建房、造库蓄水、采矿、陡坡垦殖等活动加剧了地质灾害的活动和危害。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结果。据气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预测,2017年,我区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可能接近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碎屑岩或花岗岩地区仍然是我区地质灾害易多发、群发区,尤其是桂东、桂东南局部地区为地质灾害发生和危害的重点地区;碳酸盐岩分布的桂中、桂北、桂东南、桂西北及桂东北等可能出现岩溶塌陷和岩质崩塌。总体预测2017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与危害程度较2016年稍重。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和防范期
(一)重点预防县(市、区)。南宁市:青秀区、横县、宾阳县、上林县、武鸣县;柳州市:市城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桂林市:市城区、资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全州县、灌阳县、临桂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荔浦县;梧州市:岑溪市、苍梧县、藤县;玉林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贵港市:港北区、平南县、桂平市;钦州市:浦北县、灵山县;防城港市:上思县;百色市:右江区、田林县、凌云县、乐业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平果县、田东县、那坡县、西林县;河池市:天峨县、东兰县、凤山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宜州市;贺州市: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武宣县;崇左市: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等。以上53个县(市、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着重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防治重点对象。山区学校、旅游景区(点)、城镇、村庄、医院、集市、厂矿、水库、矿山、采石场、工棚等人员聚集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还有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等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三)重点防范期。强降雨是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因素,每年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所占比例较大,因此,5-9月(主汛期)是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5-7月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8-9月主要防范台风带来的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另外,4月份长期阴雨天气期间各地要防范房前屋后切坡边坡小规模的崩塌地质灾害,10~11月需防范汛末台风登陆带来的影响。山区切坡修路和建房、水电站建设、采矿等工程要长年防范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桂林、阳朔等岩溶地貌旅游景区(景点)要长年防范山体危岩崩塌地质灾害。
五、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
根据2016年地质灾害调查,将南宁市宾阳县邹圩镇白山小学等16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见附件1)和百色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等91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见附件2)列为2017年自治区级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约20万余人及24亿元财产的安全,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22.8多万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险情灾情等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未列入本方案的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各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部署防范工作。
六、重点工作任务
(一)提高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精度。完成巴马瑶族自治县、那坡县、西林县3个县的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和成果审查,完成贺州市城区岩溶塌陷调查与评价,开展宁明县、田林县、融安县、邕宁区4个县(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更新地质地质灾害数据库。进一步开展学校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核实,增加学校地质灾害自动监测点数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调查评价;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和教育局配合)
(二)落实地质灾害“三查”工作。 各市、县按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 “三查”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和群测群防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三查”年度计划,明确群测群防员、联保责任人日常“三查”内容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巡查、检查职责。各地在开展日常排查巡查中,要重点加强山区城镇、切坡建房点、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道、重点流域、重点矿山、重点工程与设施周边等的排查。排查巡查中要求了解隐患点变化情况,沟口上游情况,及时更新相关监测员、联保员、防灾责任人员信息;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明确防灾责任人,做好周边隐患排查与监测,落实避险预案。各地、各部门在排查巡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交通运输、旅游、水利、教育等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主汛期(5-9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联合开展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地方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协作,充分利用山洪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的气象水文站点资料开展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确保地质灾害易发区不留预警预报盲区。非汛期期间各地要根据天气及突发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加强与广播电台、新闻报社等媒体部门联系,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率,将预警信息提前和及时向社会公众、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确保预报预警全覆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水利、水文水资源、广电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宣传和演练。制作各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手册、活页、挂图、动画、影视光盘等防灾减灾宣传资料,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演练、学校课外活动等机会和“4.22”地球日、“5.12”国家减灾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对基层干部、监测员、师生和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知识培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继续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易发村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使群众树立避灾意识、熟悉避灾信号、掌握避灾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确保遇险时能够有序快速撤离。年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2场自治区级演练,各设区市、县(市、区)至少组织至开展1场县级或乡级应急演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教育、旅游等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地宣传演练工作。)
(五)推进高标准 “十有县”建设。已获得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市、区),要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各项建设内容,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市、崇左市等市和其他还没有获得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名单见附件3),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指南(试行)》开展创建工作,以创建高标准“十有县”为抓手,夯实基层防灾基础,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抓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加快推进2016年中央安排的荔浦县荔浦中学、荔浦县民族中学、乐业县高中、金城江区第三中学滑坡等19个特大型和2017年自治区补助资金的140所学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和开工治理;完成2016年前下达但未完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除一批地质灾害隐患。中央、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在治理过程中不出现二次灾害事故。(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及时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各地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强降雨和台风天气期间各种应对工作,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巡查车辆和调查工具等应急处置设备,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方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科学评估,准确研判,为抢险救灾、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二次灾害事故的发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信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高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负责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要及时研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遇到问题和困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将防治任务、防治责任细化实化到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旅游、安监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取消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后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因建房、修路、采矿可能导致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危害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建设项目,要监督责任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监督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对造成的损失及时鉴定赔偿。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加大保障经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必须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7号)、厅函〔2017〕6号和当地防汛值班文件要求和规定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节假日值班、群测群防、应急值守等人员值班、加班补助。对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基层群众给予资金奖励,对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奖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国土资源局和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