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41号)要求,我厅作为自治区整改方案中问题(九)的整改责任单位之一,具体负责清理注销违规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按照整改要求,我厅及时完成了相关工作,拟申请对该问题的该项整改步骤销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
问题(九):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有3家采矿企业、6个采区长期开采至今,自治区相关部门于2012年违规发放采矿权证,许可开采面积达58.4平方公里,占该保护区在恭城县境内面积的23%,保护区自然环境支离破碎;采矿尾矿库泄漏导致下游农田重金属污染,群众长期投诉。
二、整改责任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我厅的整改措施为:
清理注销违规发放的采矿权证,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三、整改情况
(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桂国土资办〔2017〕8号),明确了整改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涉及问题整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方案》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82号),针对每个问题和关键步骤,按时间节点逐一提出了加快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
二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处置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5号),提出对广西海洋山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6个采矿区开采问题的处置意见,指导桂林市开展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
三是进行实地督查。今年以来,我厅4次派出工作组到桂林市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研究整改事项按时间节点完成的推进措施。
(二)任务完成情况。
该问题共2个整改关键步骤:一是清理注销违规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二是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整改时限为:2016年至2020年底分步实施。桂林市已对6个采矿权进行停产整治,林业厅已上报了广西海洋山自然保护区重新确界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于12月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处置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5号),要求桂林市海洋山自然保护区确界批复前,桂林市海洋山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6个采矿权,由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2月10日前作出关闭退出的决定,并告知相关部门和采矿权人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12月13日,我厅印发《关于限期办理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回头山铅锌铜矿、桃花江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关于限期办理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岛坪铅锌矿、龙垒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通知》《关于限期办理桂林恭城龙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川江铅锌矿、七星界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通知》,要求相关采矿权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桂林市人民政府已于12月8日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内7宗采矿权处置工作的通知》,作出关闭退出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内6宗采矿权的决定,并要求采矿权人按时间节点与有关要求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我厅已书面通知采矿权人限期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桂林市和恭城县已指导采矿权人进行了相应的环保问题整治。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问题(九)中涉及我厅的整改关键步骤已完成,拟申请整改措施销号,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3天,监督电话:0771-577394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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