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06〕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旅游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现就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旅游局的意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是否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的意见;
(四)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大型洞穴(洞穴长度大于
(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资质或区域地质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
二、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申报材料受理后,经我厅组织审查,在4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附件: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基本内容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基本内容
一、自然地理状况
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水文、植被、地质、地貌等。
二、地质环境条件
包括:地层、岩性、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地质灾害隐患等。
三、钟乳石洞穴发育特征及成因
包括:乳石洞穴平面分布(附1:500平面图)、空间分布、洞穴规模、钟乳石的种类、数量、形态、大小(附照片),成因、形成时代等。
四、开发设想
包括:开发建设步骤、游览线路、说明牌布设、灯光设计等。
五、保护措施
包括:环境容量分析、钟乳石保护及排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