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8〕1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探矿权勘查审批登记所依据的地质报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办采矿权的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分立探矿权不得切割完整的矿体。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
三、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拟申请开展自有矿山采矿权平面范围内标高上下部分矿产勘查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组织签订出让合同、进行公示无异议并收取探矿权出让收益后,可对同一主体的探矿权办理探矿权登记。批准勘查的矿种原则上应与原采矿权明确的开采矿种一致;批准的探矿权有效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应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登记机关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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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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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