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8〕1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宜设置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土(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需延续预留期限的,预留期可延续到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
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续2年。相关证明材料必须足以证明是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其中,如果是因为行政行为造成,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的,按照采矿权评估价或基准价年单价的2倍预缴。
四、采矿权变更矿山企业或矿山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或增减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生产规模的不再单独办理审批登记。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其它矿种的采矿权不得变更或增加第三类矿产开采矿种。采矿权变更或增加矿种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按照基准价或评估价就高征收。
五、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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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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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