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明确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进一步细化了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为统筹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先行开展的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影像数据和最新的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城市和建制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状况,满足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需要,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探索并推进城镇村庄全覆盖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调查范围。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和边界,结合最新的影像及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初步调绘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的调查范围。经实地核查后,划定第三次土地调查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并作为城市和建制镇内部调查控制面积的依据。城镇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不重不漏并覆盖全部调查范围。
(二)基础资料收集与评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重点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数据,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以及地名地址、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城镇村建设规划、城镇村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土地整治、国土执法监察等相关资料。全面搜集现有基础资料,客观评估资料完整性、现势性、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不同类型区域。
(三)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和城镇内部图斑划分及信息标注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区域选择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一是对已完成地籍调查且成果现势性较好的区域,直接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获取城镇内部每块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并从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籍调查日常更新维护机制。二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现势性较差的区域,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地籍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利用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数字正射影像图(DOM)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地名地址、规划图及地形图等资料,制作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在此基础上,采用内业调绘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内部每块土地利用现状,并在实施方案设计、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选择上,为今后提升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打好基础、留有余地。
(四)做好城乡土地利用数据衔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工作标准,建立包含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在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内部土地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以及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均应无缝衔接。在衔接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时,应遵循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的原则,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还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城镇内部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划定独立图斑,同时还应保持道路的完整性和顺滑性。
(五)积极探索地籍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衔接机制。要结合不动产登记等日常工作,探索完善地籍调查日常更新机制,做好地籍调查数据与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有机衔接。
三、工作安排
请各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体部署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率先部署启动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18年3月底前将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2018年二季度起,每季度报告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展情况。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系统内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要积极向本地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汇报,在相关工作中做好与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统筹与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联系人及电话:
牛春盈:010-66558207
黄 亮:010-66562977
传 真: 010-66558201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