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要求,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今后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
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日。
传真:0771-5388205
电子邮箱:gxdkclc@163.com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广西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一、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序号 |
矿种 |
分级类型 |
分级依据 |
单位(可采储量) |
基准价 |
备注 |
1 |
钛矿(钛铁矿砂矿) |
- |
元/吨·矿物 |
20.00 |
|
|
2 |
海砂 |
用途 |
玻璃用途 |
元/吨·矿石 |
4.50 |
|
普通建筑用途 |
元/吨·矿石 |
2.00 |
|
使用说明:
1.第二批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2.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3.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二、探矿权市场基准价
(一)固体矿产探矿权
序号 |
矿产类型 |
面积基准价(万元/平方千米) |
已有矿产资源储量基准价折价系数 |
|||
探明的 资源储量 |
控制的 资源储量 |
推断的 资源量 |
预测的 资源量 |
|||
1 |
金属矿产(除堆积型铝土矿外) |
4.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 9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 7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 50%折价 |
|
2 |
非金属矿产 |
6.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 9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 80%折价 |
||
3 |
堆积型铝土矿 |
10.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 9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7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 50%折价 |
|
4 |
稀土矿 |
15.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 9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8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 60%折价 |
(二)地热探矿权
矿产类型 |
面积基准价(万元/平方千米) |
已完成不同勘查程度基准价折价系数 |
||
可行性勘查 |
预可行性勘查 |
调查 |
||
地热 |
9.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90%折价 |
按采矿权基准价80%折价 |
(三)矿泉水探矿权
矿产类型 |
面积基准价(万元/平方千米) |
已提交勘查报告的基准价折价系数 |
矿泉水 |
10.00 |
按采矿权基准价90%折价 |
使用说明:
1.固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折价比例×已有矿产资源储量。
2.液体矿产探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面积基准价×出让面积+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折价比例×允许开采量×出让年限。
3.拟出让探矿权涉及多个矿种时,面积基准价就高计算;拟出让探矿权中已有资源储量基准价涉及多个矿种的分别计算。
4.拟出让固体矿产探矿权已有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总则》(GB/ 13908-2002)划分。
5.根据市场情况,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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