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海灾指〔20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2018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做好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现状及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等,制定本方案。
一、2017年地质灾害概况
2017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745起(其中滑坡320起,崩塌335起,泥石流33起,地面塌陷52起,地裂缝5起),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088.76万元。与2016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次数增加562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受伤人数增加11人,直接经济损失增加11819.47万元。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柳州市、桂林市、贵港市、百色市,这4个市灾害累计数量为690起,占总数的92.6%。全年由降雨、岩土体风化等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占94%,不合理切坡建房、工程建设、采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占6%。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类型主要是强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
2017年,受多次强降雨、台风等影响,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周密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工作,为避免地质灾害组织群众转移997次,转移避让11994人,年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7起,避免人员伤亡669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747.5万元。全区完成218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受益人口9.78万人。
二、地质灾害现状
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显示,全区陆地面积96.65%均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达到42.3%。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区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8748处,地质灾害易发村有5864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南宁市、桂林市、百色市、河池市等地,地质灾害易发村主要分布在桂林市、百色市、柳州市、钦州市、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等地,危害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工矿企业、学校等,涉及人口146多万人、威胁财产107多亿元。
三、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致灾因素分析。
1.地质环境复杂。我区地处云贵高原前沿斜坡地带,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复杂,风化强烈,而且地形坡度陡,这种特殊的地质环境为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受山多平地少等自然环境条件限制,大量山区城乡居民世代居住在高陡石山地质灾害易发区,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这些地区受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容易发生地质灾害。
2.降雨量充沛。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测,2018年总降水量全区平均1500~1800毫米,为正常到偏多年份。与常年相比,2018年冬春季总降水量大部偏少1~3成,前汛期总降水量桂北偏多2成左右,桂南偏少1~2成,桂北局部地区出现暴雨洪涝的可能性较大。后汛期总降水量大部地区偏多1~3成。年内影响广西的台风和热带低压有4~6个,属正常年份,与上年接近。
3.人类工程活动。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不断加大;由于自然因素、耕地保护和资金不足等限制,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无法全部实施异地搬迁,目前很多新修的住宅只能削坡建房或建于山坡之下。劈山修路、切坡或陡坡建房、造库蓄水、采矿、陡坡垦殖等活动加剧了地质灾害的活动和危害。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结果。据气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预测,2018年,我区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为主。碎屑岩或花岗岩地区仍然是我区地质灾害易发、群发区,其中桂东、桂东南、桂东北局部地区为地质灾害发生和危害的重点地区;碳酸盐岩分布的桂中、桂北、桂东南、桂西北及桂东北等地可岩溶塌陷和岩质崩塌常年都可能发生。总体预测2018年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接近于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和防范期
(一)重点预防县(市、区)。南宁市:青秀区、武鸣区、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柳州市:市城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鹿寨县;桂林市:市城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全州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阳朔县、平乐县;梧州市:岑溪市、苍梧县、藤县;玉林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贵港市:港北区、桂平市、平南县;钦州市:浦北县、灵山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百色市:右江区、田林县、凌云县、乐业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平果县、田东县、那坡县、西林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天峨县、东兰县、凤山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宜州区;贺州市: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武宣县;崇左市:宁明县、大新县、扶绥县等。以上57个县(市、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着重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防治重点对象。山区学校、旅游景区(点)、城镇、村庄、医院、集市、厂矿、水库、矿山、采石场、林业作业区、切坡建房居住区等人员聚集区,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在建公路和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活动区域及周边人员居住点等。
(三)重点防范期。强降雨是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因素,每年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所占比例较大,因此,5~9月(主汛期)是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其中5~7月重点防范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8~9月主要防范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的48小时时段,这些时段引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另外,4月份长期阴雨天气期间各地要防范房前屋后切坡边坡小规模的崩塌地质灾害,10~11月需防范汛末台风登陆带来的影响。山区切坡修路和建房、水电站建设、采矿等工程要长年防范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桂林、阳朔等岩溶地貌旅游景区(景点)要长年防范山体危岩崩塌地质灾害。
五、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
根据2017年地质灾害调查,将广西体育场等22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1)和柳州市第十四中学等117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详见附件2)列为2018年自治区级重点预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约17万余人及34亿元财产的安全,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32万多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未列入本方案的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部署相关防范工作。
六、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专业调查。完成宁明县、田林县、融安县、邕宁区等4个县(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新开展武鸣区、全州县等53个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项目,完成新开展项目的招投标、设计编制和野外调查等工作,更新地质灾害数据库,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地矿局、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开展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各市、县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和群测群防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村屯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三查”计划,明确群测群防员、联防责任人、日常“三查”内容,明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部门检查督查分组、重点排查和巡查的隐患点和易发区及时间安排,按要求开展“三查”工作。探索委托相关地勘单位提供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日常排查巡查模式,提高“三查”技术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
各地要加强主汛期、强对流天气、台风天气期间排查巡查,对山区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道、重点流域、重点矿山、重点工程与设施周边等进行排查巡查。在排查巡查中要了解隐患点及周边变化情况,沟口上游情况,及时更新监测员、防灾责任人员信息;督促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作业的建设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明确防灾责任人,做好周边隐患排查与监测,制定和落实避险预案。各地在排查巡查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推进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对现有300个地质灾害自动监测站点进行维护,根据2017年全区学校地质隐患核查及地质灾害调查情况,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地质灾害成灾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完成2017年和2018年计划建设的500处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站建设,提高专业监测站点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科技含量,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完善自治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开发县级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平台。汛期(4~9月)期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联合开展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地方气象、水利和水文水资源部门的联系协作,充分利用气象、水利和水文水资源气象自动监测站点实时雨量数据,通过县级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开展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非主汛期各地要根据天气和突发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加强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广播电视、新闻报社等媒体部门联系,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率,及时向社会公众、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村屯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确保预报预警信息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级气象、水利、水文水资源、广电等部门配合)
(五)做好宣传和演练。制作各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手册、活页、挂图、动画、影视光盘等防灾减灾宣传资料,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演练和“4.22”地球日、“5.12”国家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的契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校园、乡村监测员培训等宣传培训活动,向广大干部群众、师生普及地质灾害知识和防灾避险意识,扩大地质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参加宣传培训活动。修订自治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继续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易发村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使群众树立避灾意识、熟悉避灾信号、掌握避灾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确保遇到险情和灾情时能够有序快速撤离。年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3场自治区级演练;各设区市、县(市、区)至少组织开展1场县级或乡级相对综合的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组织开展简易避险演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各级教育、旅游、水利、交通运输等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六)全面开展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已获得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市、区),要继续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各项建设内容。没有获得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指南(试行)》开展创建工作,以创建高标准“十有县”为抓手,夯实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2018年,有地质灾害隐患但没有获得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命名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的县(市、区),均要开展创建工作(全区高标准“十有县”名单见附件3)。(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七)实施治理工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已经安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发挥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效益。加快完成2017年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做好2018年自治区因素法下达资金安排的第一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落实和施工。年内完成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广西体育场滑坡、荔浦县荔浦中学滑坡治理等100处治理工程,消除一批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在治理过程中不发生二次灾害事故。(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八)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各地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汛期强降雨和台风天气期间各种应对工作,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巡查车辆和调查工具等应急处置设备,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方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科学预测评估,为抢险救灾、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二次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及各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和工作机制,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市、县、乡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隐患点和易发区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将防治任务、防治责任细化实化到单位、到个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预报预警,共享气象监测预报资料;教育、旅游、交通运输、水利、水文水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监、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对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落实防治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二)健全群测群防体系。通过群众开展监测巡查、提前组织群众应急避让是有效、可行的重要防灾减灾手段,在避免人员伤亡上发挥了重大作用。群测群防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必须长久坚持、持之以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桂东南花岗岩丘陵地带切坡临坡建房地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12号)等要求,结合基层社会综治、应急网格化等管理工作要求,检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联保联防制度,明确监测预警责任,落实群测群防经费,给监测员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和设备,确保群测群防体系运转正常。
(三)保障防治经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要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7号)、厅函〔2017〕6号文和有关规定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节假日、群测群防、应急值守等人员值班、加班补助。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信息,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防灾责任单位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因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人为地质灾害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对通过监测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的基层群众给予资金奖励,对涉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奖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