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要求,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今后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
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硫铁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
传真:0771-5388205
电子邮箱:gxdkclc@163.com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广西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邮政编码:53002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硫铁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硫铁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序号 |
矿种 |
分级类型 |
分级依据 |
单位(可采储量) |
基准价 |
备注 |
1 |
硫铁矿 |
矿石品质 |
S<25% |
元/吨·矿石 |
2.50 |
|
25≤S<35% |
元/吨·矿石 |
4.50 |
|
|||
S≥35% |
元/吨·矿石 |
6.50 |
|
使用说明:
1.硫铁矿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计价单位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2.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3.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