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办〔2018〕224号
广西铁路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16〕43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铁路体制改制的工作部署,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做好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依法办理登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主动服务全区铁路企业改制,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原南宁铁路局的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完成授权经营处置审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未纳入授权经营处置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
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的要求,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未发生变化,符合登记要求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对确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市、县国土部门要指导铁路部门依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
各市、县国土部门要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