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核实、闭坑报告等,以下简称储量报告)评审时,一些储量报告对应的矿业权(即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由于剩余有效期时间较短,导致储量报告评审还未完成,就出现其矿业权有效期已过期的现象。为了避免今后储量报告评审再次出现此类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了保障矿业权人能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前按正常途径依法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审批事项,建议矿业权人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申请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二、如矿业权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建议矿业权人先按规定申请矿业权延续登记,再提交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三、矿业权人应当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足够的了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安排申请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和申请矿业权延续登记工作。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剩余有效期时间较短的情况下不及时先申请矿业权延续登记而执意先申请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如果出现储量报告按规定完成评审流程(含评审不通过、需补充勘查工作等情形)后,矿业权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所造成的后果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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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