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矿决〔2018〕9号
广西二一五地质队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移出异常名录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因持有的广西南丹县公峨—龙化屯铅锌矿勘探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45120080502007361)存在未缴纳2016年度探矿权使用费、2016年度未开展野外工作等问题于2017年9月26日被我厅列入异常名录(桂国土资矿决〔2017〕2号)。
依申请我厅委托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探矿权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你公司补充缴纳了广西南丹县公峨—龙化屯铅锌矿勘探探矿权2016年度探矿权占用费(原探矿权使用费),于2015—2016勘查年度资金投入情况达到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经研究,你公司整改情况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规定,现决定将你公司移出异常名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