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规〔2018〕1号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2016年起实施的《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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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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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8〕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科学研究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来源
(一)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勘查区及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
(二)在重要经济基础区域、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地区,开展的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综合性研究项目;
(三)海洋基础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及绿色能源资源调查评价等项目;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
(五)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地质调查项目。
第四条 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定
(一)项目通过网上进行公开申报或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立项指南开展项目论证,优选找矿潜力大,有望取得显着找矿成果的矿产勘查项目和解决基础地质问题的地质矿产调查项目;
(二)申报项目及论证后拟选定的项目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确定。自治区地矿局下属公益一类、二类单位以批复计划或批复预算的形式确定;自治区地矿局下属市场经营类、非局属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申报取得的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的涉铀和续作项目等原则上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相关招标文件另行制定;
(四)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后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勘查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3〕153号),涉铀矿项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矿局管理,管理范围和内容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行下文明确。
第六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审定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政府采购项目)、设计批复意见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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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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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来源,建立和管理项目库;
(二)发布年度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项目;
(三)编制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计划;
(四)根据年度工作方案,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招标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非铀项目、参与铀矿项目的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项目设计重大调整进行审查;
(七)组织汇总并管理自治区财政出资项目勘查成果,符合矿产地的勘查成果及时录入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数据库进行管理及更新;
(八)协调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地勘单位、行业协会、大学、科研机构等参与地质勘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地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局属单位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立项指南进行地勘项目立项,并对立项的地勘项目进行初步论证、排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对局属单位承担的地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涉及经费或工作手段单价调整的预算审查;跟踪项目进展和取得成果情况;
(三)负责涉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承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协助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本辖区内项目的野外验收;
(三)配合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维护矿区勘查秩序,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设计书、预算书并进行初审;
(二)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工作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
(四)及时编报项目工作报告以及财务支出报告;
(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为野外检查、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六)编制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负责成果报告初审工作;
(七)对项目资料进行及时归档。按时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八)及时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规定保存的项目实物资料;
(九)及时将所承担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出资情况、勘查范围(2000坐标)、承担人、工作时间等信息定期汇交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便及时纳入矿政一张图管理;
(十)完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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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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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自治区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编制发布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立项指南,根据相关规划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局属单位直接向地矿局提出立项建议。非局属单位可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立项建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部署深度贫困地区项目。
项目立项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涉铀项目通过纸介质申报,具体要求由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遴选论证,择优选取地勘项目,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建议,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编制项目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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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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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编写通知或签订项目勘查合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经单位初审的项目设计书和预算书单行本送审稿,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技术专家的技术优势及对勘查工作区的熟悉程度,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对项目设计书、预算书进行审查,并对审定的设计书进行批复,批复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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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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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需外协单位完成的工作,外协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外协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择优确定,并对外协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需要委托公益性事业一类单位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严格管控,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辖区内的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勘查深度或其他原因等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勘查单位行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下达项目变更通知书或中止通知书;涉及矿区基础地质工作发生变更或主要工作手段调整但总经费不变的由勘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部门批复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及经费或工作手段单价调整的项目,局属单位报自治区地矿局出具预算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技术方案;非局属单位则直接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执行。如需要增加项目预算,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调整,并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半年报于7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由勘查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网络或纸介质报告),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局。地勘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 勘查成果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勘查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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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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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野外验收必须在野外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设计书、设计批复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野外实际资料
1. 野外原始图件;
2. 野外记录本、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表格等;
3. 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图件;
4. 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采样记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 各类典型实物标本和按规定要求保留的全部岩芯及音像资料等;
6. 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 项目专项检查验收意见,包括物探、化探、钻探、地质专题研究等专项工作;
8. 其他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预算执行情况、野外地质成果整理、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初步野外验收意见;
(五)全部数字化成果和相关的文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野外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野外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四条? 经野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告完成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成果报告送审稿(含项目结算报告)及验收申请。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收到成果报告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项目成果验收意见。需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的,提交单位在收到验收意见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并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复核合格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并印发项目成果报告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资源储量(333类别及以上)备案的成果报告,成果验收后再交由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资源储量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须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地质资料馆进行资料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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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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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设计和设计批复意见对项目野外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勘查合同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国有资产与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服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验收等环节中,有可能影响公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等处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该单位2年内的项目申报和投标资格。
(一)不按照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等相关材料的;
(二)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成果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及上报项目结算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项目设计书(设计批复)进行处理。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项目设计书(设计批复),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合同或设计书(设计批复)主要实物工作量的;
(三)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工作主要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向不同单位申报或者拆分另行申报项目的;
(四)项目逾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有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按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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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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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