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土批函〔2019〕8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宁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七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手续的请示》(南政报〔2019〕14号)收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8号)要求以及《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申报的2016年度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七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同意实施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52.0850公顷(水田8.4857公顷、旱地26.6353公顷、果园8.1838公顷、有林地0.5064公顷、其他林地0.1353公顷、天然牧草地0.0866公顷、农村道路0.46公顷、坑塘水面1.1928公顷、沟渠0.3752公顷、农村宅基地4.9611公顷、其他草地1.0628公顷),作为南宁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十七批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5.12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