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函〔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柳州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18〕13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市青秀区、横县、宾阳县、柳州市鱼峰区、柳江县、鹿寨县、来宾市兴宾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26.8898公顷(其中耕地338.1377公顷,含基本农田2.4073公顷)、未利用地31.7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397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99.7691公顷(其中耕地51.0477公顷)、未利用地3.88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2.899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06.572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柳州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的1.154公顷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该项目原申报用地中含路基用地1062.8437公顷、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210.182公顷、服务设施用地11.448公顷,不属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范畴,从此次申请用地中予以核减,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四、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确保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