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8〕7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引导各地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现就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村庄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区现状农村土地利用管理薄弱,村庄建设布局散乱,农村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乡村风貌退化,存在农村“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等突出问题。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总体要求,应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农村各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安排,引导农村居民点、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各地要统筹安排,积极开展编制工作,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要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二、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的细化、落实、补充和完善,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详细型和实施型规划。
(二)规划原则。
1.多规融合。落实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好与发改、环保、住建、旅游、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各部门相关规划衔接工作,努力实现“多规合一”,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实用性。
2.保护优先。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保护古村落,保护农村历史文化和村庄风貌,传承农村历史文化。
3.节约集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建设用地减量化、流量化为导向,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因地制宜推进村庄适度集中布局,加大村庄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升用地效率。
4.村民主体。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维护村民的权益、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发挥好村民的积极性、创造性,真正做到“规划为民、为民规划”,编制农民喜欢的接地气的规划。
5.简便易行。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规划成果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村民接受和实施。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村土地利用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基本编制单元,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一个乡(镇)内的多个行政村联合编制规划。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期限应与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编制时序与要求。
根据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村庄,分类有序渐进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助力示范点、风貌提升亮点村和景点村所在村庄等,应当优先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三、科学编制规划
(一)明确村庄发展定位和目标。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全面剖析问题和研判风险,找准优势和短板,重视农村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理确定村庄发展定位,提出村庄振兴的目标和战略。
(二)做好与相关规划衔接。
做好与产业旅游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工作,对“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等化”“历史文化遗迹和景观风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综合修复”等重点内容深化研究,强化多规融合分析。
(三)强化空间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优化经济发展、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建设、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等各类空间布局,合理划分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明确村域开发保护格局;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乡村建设边界,明确各类建设管控要求,落实相应管制措施,强化对村域空间引导和约束作用。
(四)合理安排各类各业用地。
对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具体地块。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不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目标和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宅基地和农业产业用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乡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加强全域综合整治。
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坚持全村一盘棋,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系统治理,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注重乡村特色景观保护。
加强对乡村历史人文景观和风貌保护,要注重整体性和地域性,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保护村庄的肌理和传统文化,形成融合地域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乡村景观,保持乡村独具的乡土气息。
四、规范成果表达
规划成果应由规划图件、表格、管制规则和数据库组成,可根据需要编制规划文本和说明书。规划成果应与实施任务目标相对应,形成面向基层的村规民约,做到易于识别、易于理解、易于传播、易于管理。
规划图件宜采用1∶2000比例尺或精度更高的数据制作(重点控制的地块应编制大于1∶1000的图件),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必要的其他图件。规划表格包括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点建设项目表等。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编制主体。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二)技术保障。
规划基数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注重与国土空间信息技术平台的衔接,切实提高成果水平。
(三)经费保障。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涉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严格实施管理
(一)规划成果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收集整理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划批准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报自治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局部更新所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总结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面的经验,适时对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和评估,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