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2016年6月1日印发的《广西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1-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83号)精神,规范项目管理,实现我区地质勘查“三年有重要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至十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目标。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8〕10号),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对已出台《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原《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两年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健全之处,不适应目前实施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项目管理要求。
(四)为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章节及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六条(共6条)。明确“办法”依据的文件、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项目来源、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选定、项目管理分工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七条至第十条(共4条)。明确厅、地矿局、市(县)自然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项目立项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共3条)。明确由厅发布立项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提出立项建议、专家论证形成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厅按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厅组织编制项目设计。
第四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共2条)。明确勘查单位收到设计编写通知或签订勘查合同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并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明确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批复、经批准的设计书、勘查合同等组织施工。对项目实施中的监督管理、项目涉及重大变更、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勘查成果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汇交》,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共7条)。对项目野外验收、报告评审及资料汇交进行了规定。明确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勘查单位应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合格后转入报告编写、成果评审验收。明确需要进行资源储量(333类别及以上)备案的成果报告,应交由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资源储量备案、登记。项目完成后勘查单位负责须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地质资料馆进行资料汇交。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共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在原《广西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了项目来源;
(二)改变了项目申报方式,重新规范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三)增加了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可以在保证项目经费和工作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钻探位置及参数;
(四)进一步明确了地矿局对局属单位承担项目和涉铀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调整了野外验收和报告审查提出的申请时间;
(六)重新调整项目成果评审程序;
(七)对项目监督管理进行了重新规范;
(八)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进行了调整,项目申报和投标资格的限制时间也由3年调整为2年;
(九)进一步调整了《办法》的文字和章节。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由于《办法》印发后,原来相关的文件不再适用。因此,2016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项目管理实际,《办法》有效期确定为5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