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划情形
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规划:
??? (一)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相对应的规划用途分区。
(二)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
立建设用地大部分位于允许建设区相对应的规划用途分区,总用地面积2公顷以下(含2公顷)的项目超出允许建设区相对应的规划用途分区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总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项目超出允许建设区相对应的规划用途分区小于等于1%且累计在400平方米以内。
(三)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
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且已在规划图上标绘(含点
状、线形和面状),实际用地范围或走向与规划预留基本一
致,即使位移也在同一乡(镇)内,且用地规模能在同级规
划平衡。
(四)单个地块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为社会公众提
供服务的单独选址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风电
塔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乡村垃圾转运站等零星分散且用
地位置或走向难以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土地
用途区主导功能、且用地规模能在同级规划平衡。
二、规划修改情形
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突破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对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含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由以上项目建设引起的拆迁安置和回建等项目。
(三)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对现行规划实施和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列入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生态环保、科普科研、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保障性住房等非营利性重要民生项目;列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态修复与治理及产业扶持项目;深度贫困县(市)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六)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殡葬等邻避需要,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涉密项目。
(七)因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调整而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措施的,确需紧邻原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项目。
(八)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上规划图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规模不能在同级规划平衡,确需修改规划的项目。
(九)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但用地不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农民住宅;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必需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参照以上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规划实施评估,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有优化,加大流量、盘活存量和减量化目标已落实,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与效益、规划指标已实现,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确需修改规划的,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
三、规划修改程序
(一)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确需修改规划且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听证或公告。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工作,其中涉及修改市级规划中心城区规模和布局或市区所辖乡(镇)级规划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市、县级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告,乡(镇)级规划修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在相关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三)论证。除特殊要求需逐级组织论证外,按照“谁批准修改、谁组织论证”和上下级多部门并联一次性论证的原则,市、县级规划修改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论证,也可以委托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乡(镇)级规划修改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四)公布。规划修改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级规划修改方案应当在相关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规划修改方案报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方案的单独选址项目及以下纳入批次用地报批的项目,经听证论证后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1.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列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
3.深度贫困县(市)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二)其他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前,乡(镇)级规划修改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规划修改方案需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规划修改方案逐级报国务院批准。
五、规划修改管理
(一)规划修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南宁、柳州、桂林市级规划修改,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划修改涉及禁止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三)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对涉及县级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整实行台账管理,依据台账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时予以认定,并在新一轮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四)同一行政区涉及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性编制和申报规划修改方案。
(五)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修改方案报批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规划数据成果包,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将规划修改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的,须同时提交规划数据成果包,更新规划数据库。规划修改方案成果及报批材料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六)规划编制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对提交的规划修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于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符合要求的规划修改方案后,要尽快完成逐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符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审查的环节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
(八)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和程序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规划或更新数据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规划修改调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201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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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通知》政策解读